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1、蒋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蒋某1,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5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育松,双峰县和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某1,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蒋某2,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蒋某1、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登记在蒋某1名下的湘C×××××的三菱小车已经变更登记到李某名下,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321执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才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