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3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润狗与被告包头市元胤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韩存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润狗,包头市元胤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韩存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634号原告于润狗,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被告包头市元胤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呼恒乌拉街。机构代码150223000007350。法定代表人牛二丽,公司总经理。被告韩存英,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包头市元胤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润狗与被告包头市元胤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韩存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润狗撤回对被告包头市元胤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韩存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润狗负担。审判员 韩来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日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