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振彬、玉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振彬,玉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706号申请执行人沈振彬,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玉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玉潭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秀连。申请执行人沈振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1民初530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玉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2017)浙1021执370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玉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2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俞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