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会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会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处理结果:一、被告人程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扣押在案的毒品22.56克,予以没收。拟稿纸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会,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门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中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程会驾驶牌号为鄂A×××××越野车行至天门市第三人民医院门前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进行车辆和人身检查,并在其裤子左侧口袋内查获疑似毒品物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一袋,净重22.56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认定:查获的上述疑似毒品物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毒品的照片,被告人程会的户籍信息,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毒品称量记录、提取检材记录,说明及收条;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22.5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敖 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