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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9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叶某与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吴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91民初269号原告:叶某,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被告:吴某1,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原告叶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被告吴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1、判决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2、婚生女孩吴某2、吴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2000元至女孩均满18周岁止;3、位于东简镇南园村座东向西平楼房一幢(130平方米),西边的二间房由原告使用,东边的一间由被告使用,厅由原、被告共同使用;4、婚姻存续期间所欠被告父亲吴那生2.5万元,原、被告各自偿还1.25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10月,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年××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结婚。婚后,生育了二个女孩,长女吴某2(2004年11月26日出生)、次女吴雪妙2006年10月24日出生)。××××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参与赌博,不照顾家庭关心孩子,整个家庭事务均由原告一人操持。我多次对被告劝解,未果。2013年8月30日,被告向我要钱去赌博,我不肯给他,受到被告的殴打。自此,我带二个孩子回娘家生活至今。期间,双方缺少联系和沟通。我认为,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印件,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户口薄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其与吴某2、吴雪妙之间的身份关系;3、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吴某1辩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有利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吴某1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吴某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吴某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综合本案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3年10月,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结婚。婚后,生育了二个女孩,长女吴某2(2004年11月26日出生)、次女吴雪妙(2006年10月24日出生)。××××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7年2月23日,原告以被告婚后不务正业,经常参与赌博,不照顾家庭、不关心孩子,整个家庭事务均由其一人操持,2013年8月30日,因不肯给被告赌资,受到被告的殴打,双方自此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关键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具体到本案,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二个女孩,已建立起一定的婚后夫妻感情。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婚后不务正业,经常参与赌博,不照顾家庭、不关心孩子,整个家庭事务均由其一人操持并于2013年8月30日遭受到被告的殴打,双方自此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在婚姻生活中,夫妻间难免因生活琐事出现矛盾,但是存在矛盾并不等于夫妻感情破裂。在本案中,考虑到被告仍希望维持夫妻关系,因此,原、被告双方均应从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角度出发,互相谅解,多作沟通,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叶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保智人民陪审员  王 方人民陪审员  窦华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浪花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