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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庞某与佟某、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佟某,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800号原告:庞某,女。委托代理人:刘俊江(原告之子),男。委托代理人:刘敬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某,女。被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关永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庞某诉被告佟某、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分割原告次子刘俊余的遗产和抚恤金、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等权益约130000元。事实和理由:庞某与丈夫刘昌普共生育六个子女,次子为刘俊余。刘俊余与被告佟某于××××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2013年11月6日刘俊余因病去世。被告佟某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单方支领了刘俊余的抚恤金、社保金,现尚有刘俊余的住房公积金未支领;其生前居住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为其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刘俊余的母亲,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二被告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和其他相应权益的取得权。就上述事项在与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继承、分割原告次子刘俊余的抚恤金”,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继承纠纷的审理范围,故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代理审判员  张天洁人民陪审员  李东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