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崇美、刘兴凡与陈必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崇美,刘兴凡,陈必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947号申请执行人陈崇美,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刘兴凡,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陈必伦,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在执行陈崇美、刘兴凡与陈必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4000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94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