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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群宗与张庆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群宗,张庆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142号原告:刘群宗,男,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庆军,男,195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灿,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轩慎山,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群宗与被告张庆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刘群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群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刘群宗负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慧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