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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香云与牛庆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云,牛庆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622号原告:张香云,女,1947年9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凤,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张香云之女。被告:牛庆华,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负责人:王建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连杰,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香云与被告牛庆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香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香云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香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香云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