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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文奕、江西广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奕,江西广瑞置业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8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奕,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广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坛前路69号。法定代表人:方钦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东义路111号3楼。法定代表人:韦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奕与被执行人江西广瑞置业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江西广瑞置业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或收益406439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