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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1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万琴与被告胡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琴,胡仕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349号之一原告:万琴,女,1979年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胡仕斌,男,1979年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原告万琴与被告胡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胡仕斌采用其他方法不能送达,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万琴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81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万琴负担。审 判 长  万 敏人民陪审员  辜敬东人民陪审员  干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