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1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万琴与被告胡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琴,胡仕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349号之一原告:万琴,女,1979年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胡仕斌,男,1979年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原告万琴与被告胡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胡仕斌采用其他方法不能送达,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万琴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81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万琴负担。审 判 长 万 敏人民陪审员 辜敬东人民陪审员 干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