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某、方某与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戢逢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方某,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戢逢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4381号原告:韩某,女,汉族,1974年11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方某,女,汉族,2000年7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定代理人:韩某(与方某系母女关系),女,汉族,1974年11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号。委托代理人:蒋先友,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和解,代收文书的特别授权。被告:戢逢健,男,汉族,1954年4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秦巍,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签署法律文书的特别授权。原告韩某、方某诉被告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经信委)、被告戢逢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应原告韩某、方某的申请,于2016年9月21日裁定对被告戢逢健、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同时查封韩丽用于担保的鄂C×××××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和管刚图用于担保的鄂C×××××号歌诗图牌小型轿车。现韩某申请解除对韩丽的鄂C×××××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改由欧骐铭所有的鄂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担保。本院认为: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欧骐铭所有的鄂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二、解除对韩丽所有的鄂C×××××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京郧审 判 员 张昌安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