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5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案外人孙斌与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希友诉被执行人孙纪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希友,孙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05执异8号案外人:孙斌,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申请执行人:赵希友,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孙纪源,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希友与被执行人孙纪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斌于2017年6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斌称,2016年9月18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执117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孙纪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孙纪源履行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纪源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纪源所有的登记在孙斌名下的车牌号为冀BP76**路虎越野汽车一辆。案外人认为,法院查封、扣押上述车辆归案外人所有,该车辆与孙纪源无关,案外人与该案件无关,该车辆是案外人于2015年11月6日从张蕾手中购买,案外人是通过合法形式,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获得的该车所有权,该车属于案外人的合法财产。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冀BP76**号车辆的查封、扣押。·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希友与被执行人孙纪源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18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冀02执117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登记在孙斌名下的车牌号为冀BP76**路虎越野汽车一辆,案外人认为,法院查封、扣押上述车辆归案外人所有,该车辆与孙纪源无关,案外人与该案件无关,该车属于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冀BP76**号车辆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执117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法院查封、扣押的冀BP76**路虎越野汽车所有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该车辆与被执行人孙纪源无关,该车属于案外人的财产。故案外人孙斌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执117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万永审判员 周玉荣审判员 田会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