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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罪犯王×,男,汉族,1960年6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东关村下属北京联合企业公司副经理,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现住北京市怀柔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京0116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王×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王×的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其中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31日已折抵刑期)。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庆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