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晓辉与李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辉,李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3739号原告:李晓辉,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李腾飞,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李晓辉与被告李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2000元并负担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6日、9月3日被告因家庭生活及还款两次向原告借款82000元,分别出具了借条。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因赵文杰欠被告40000元,赵文杰与原被告均相识,经三方协商,由赵文杰向原告偿还40000元,剩余的由被告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6日、9月3日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82000元。经庭审询问,原被告均认可原被告与第三方赵文杰协商过本案借款如何偿还,至庭审时本案借款被告及第三方均未偿还原告。庭审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冻结了被告李腾飞在本院的执行案款82000元[(2017)鲁0285执247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已协商本案所涉部分借款由第三方偿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即使双方有此约定,因第三人未履行债务,被告仍应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腾飞偿还原告李晓辉借款本金82000元;二、被告李腾飞支付原告李晓辉借款本金82000元自2017年6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之利息。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