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郑为民与张树德、徐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为民,张树德,徐华菊,陈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61号原告:郑为民,男,汉族,1958年9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政,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忠,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德,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徐华菊,女,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陈清海,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为民诉被告张树德、徐华菊、陈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为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树德、徐华菊、陈清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为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郑为民承担。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