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催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催48号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博爱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39202法定代表人: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629048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0月9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特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美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农商行横河支行,背书人慈溪市美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岑央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