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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8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男,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玉门市。公民身份号码×××。2015年7月20日因盗窃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邵某窜至玉门市新市区天昊小区(廉租房)1号楼5单元303室,趁丁某家中无人之际,采用塑料卡片捅开门锁之手段,进入丁某家中盗窃两条香烟、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玉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19元。接着,被告人邵某又窜至该单元201室,趁陈兴刚家中无人之际,采用同样手段进入,未盗得财物。2、2017年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邵某窜至玉门市新市区天昊小区(廉租房)1号楼4单元203室,趁杨某家中无人之际,采用塑料卡片捅开门锁之手段,进入杨某家中盗窃一部华为Mate7手机、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经玉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561元。案发后,被盗物品一部华为Mate7手机、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杨某。除上述事实外,另查明,被告人邵某通过家属和收购被盗物公司已退赔被害人丁某211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入室盗窃三次,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部分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二、对未追回被盗价值1001元的财产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