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方丽珠与吴兴顺、陈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330号原告:方丽珠,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吴兴顺,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陈惠文,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方丽珠与被告吴兴顺、陈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方丽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丽珠以与吴兴顺、陈惠文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丽珠撤诉。本案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计1687.5元,由原告方丽珠负担。审判员 王安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