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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方丽珠与吴兴顺、陈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330号原告:方丽珠,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吴兴顺,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陈惠文,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方丽珠与被告吴兴顺、陈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方丽珠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丽珠以与吴兴顺、陈惠文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丽珠撤诉。本案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计1687.5元,由原告方丽珠负担。审判员  王安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