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谭朝汉征地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谭朝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9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982106。法定代表人:牟跃进,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兵,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谭朝汉,男,汉族,1953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碚国土发[2016]57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对被执行人谭朝汉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镇天印村曾家湾社已征收的土地上的房屋拆除,交出已经征收的土地。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非诉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提交的材料查明,北碚区蔡家镇天印村曾家湾社的全部集体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4]488号文件批准已被征收。被执行人谭朝汉所使用的位于该社建住房的土地已一并被征收。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7日对该宗征地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于2014年7月1日将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批准了前述方案。征收土地所涉及的房屋补偿费和各项安置费已全部到位。由于被执行人谭朝汉拒不交出已征收的土地,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至今未拆除。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碚国土发[2016]57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责令被执行人谭朝汉在接到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北碚区蔡家镇天印村曾家湾社已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自行拆除,交出已经征收的土地。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谭朝汉送达了该决定书,并告知了复议权和起诉权。谭朝汉不服,随后向北碚区政府申请复议,北碚区政府审查后认为,北碚区国土局2016年5月31日作出碚国土发[2016]57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而于2016年8月8日才委托征地协助部门将谭朝汉应领取的各项补偿款提存至中国建设银行,故在作出决定时未将谭朝汉户应得的征地补偿款项予以提存到位,北碚区政府作出北碚府复(2016)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碚国土发[2016]57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违法。2016年10月31日,谭朝汉要求撤销碚国土发[2016]57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及北碚府复(2016)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后经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指定沙坪坝区法院管辖,沙坪坝区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渝0106行初2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碚国土发[2016]57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违法。二、驳回谭朝汉的其它诉讼请求。现该判决书已生效。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在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已于2017年6月15日向谭朝汉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催告谭朝汉履行碚国土发[2016]57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上的限期交地行为。并告知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仍不履行决定书所载义务的,该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碚区国土分局作出的碚国土发[2016]57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虽北碚区国土局因存在“2016年5月31日作出碚国土发[2016]57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而于2016年8月8日才委托征地协助部门将谭朝汉应领取的各项补偿款提存至中国建设银行”的程序违法事实被沙坪坝区法院确认违法,但该决定仍然具有行政效力。北碚区国土分局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碚国土发[2016]57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庆胜人民陪审员 廖启富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