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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付春与杨瑞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春,杨瑞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民初3083号原告原告张付春,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杨瑞国,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张付春与被告杨瑞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学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付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瑞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原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付春诉称,2015年11月份,原告为被告进行广告装饰,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施工费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饰工程款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瑞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杨瑞国与案外人林润芝在向城镇其租住房装饰广告牌,由原告张付春承揽装饰,装饰完毕后,经结算,共计装饰款6000元,被告杨瑞国支付原告1000元,下剩5000元未支付。由林润芝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向城红太阳张付春5000元(装饰)伍仟元欠款人.林润芝.杨瑞国阴历2015年年前还款2016年1月19号”。经原告向被告杨瑞国催要,被告杨瑞国在欠条复印件签本人名字杨瑞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饰款500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林润芝的起诉,并自愿放弃利息请求。上述事实,是根据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经质证后认定的,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张付春与被告杨瑞国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明确,被告杨瑞国欠原告张付春装饰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原告金钱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装饰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林润芝的起诉,并自愿放弃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瑞国支付原告张付春装饰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瑞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伟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