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明高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明高商贸有限公司,黄孝银,完春霞,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17-17A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291867(1-1)。法定代表人:袁庚,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明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馥邦汽车城1栋一楼及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80621N。法定代表人:费鸿,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孝银,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完春霞,女,满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西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83649027P。法定代表人:何庆松,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4773302L。法定代表人:完春霞,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29997116Y。法定代表人:黄孝银,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明高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吴成莹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