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某与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程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643号原告:江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程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赣0983民初2643号原告江某诉被告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程某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明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