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齐丽梅与任立敏及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立梅,任立敏,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9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立梅,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芬,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立敏,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吉林省镇赉县。一审被告: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法定代表人:杨春刚,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齐立梅因与被申请人任立敏及一审被告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立梅申请再审称,齐立梅与任立敏于2015年1月1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大楼照由甲方(卖方)负责,小楼照税费由乙方(买方)负责,甲方(卖方)协助办理。”该约定合法有效,应按约定履行。该约定明确具体,是指由购买方承担所购买楼房的小楼照(即分户房照)的税费,不存在误解的可能。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有误,小楼照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任立敏承担。故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予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3项关于“大楼照由甲方负责,小楼照税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办理”的约定有不同理解,之所以产生这种分歧是因为双方对“税费”的约定不明确,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税费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应按商品房交易习惯确定税费承担,即任立敏承担依法应由买房人承担的税费,而不必承担依法应由卖房人承担的税费。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规定,上述第十五条第3项约定系格式条款,且没有证据证明卖房人已尽必要的提请注意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对争议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任立敏的解释。综上所述,齐立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立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虞大江审 判 员 宋文国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