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5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法增、高燕飞等与毛从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增,高燕飞,毛从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382号原告:李法增,男,1955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高燕飞,女,1982年9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毛从臻,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李法增、原告高燕飞与被告毛从臻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以原被告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10000元金钱给付义务,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已经一次性了结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法增、原告高燕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法增、原告高燕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法增、原告高燕飞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宝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