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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宝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宝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960号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环路7号傲梅苑5#6#7#楼连接体02-1店面。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剑樵,该公司法务。被告:林宝锦,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宝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诉前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缴清拖欠的物业费。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生顺附:本裁判文书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