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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叶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664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水杉路501号。负责人:鲍孝德,系行行长。被执行人:叶军,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临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临商初字第2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叶军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军名下的银行帐户中的存款24277.4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闻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少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