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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与田贝贝、王如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田贝贝,王如意,李高起,任国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991号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王召乡东祝策村南。负责人:黄国庆,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飞,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田贝贝,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如意,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高起,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任国武,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与被告田贝贝、王如意、李高起、任国武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召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