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郭庆军、孙艳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郭庆军,孙艳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136号原告:刘桂英,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被告:郭庆军,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孙艳君,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平,经理。刘桂英与郭庆军、孙艳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桂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桂英负担。审判员 马延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国华—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