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后亚与李志涛、商丘市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后亚,李志涛,商丘市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901号原告张后亚,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涛,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08617503,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与凯旋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南。负责人张磊。职务:总经理。原告张后亚与被告李志涛、商丘市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志涛的地址进行了送达法律手续,但被告李志涛不在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李志涛本人的身份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确认被告李志涛本人真实身份,使本案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进行送达。属于法律规定的“被告不明确”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后亚与被告李志涛、商丘市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端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