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安舒置业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安舒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安舒实业有限公司,肖文祥,付敏,肖庆,李爽,熊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7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新天府国际中心B座。负责人:吴滨权,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响,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顺彬,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安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安仁镇中心街,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898970-0。法定代表人:肖文祥。被执行人:成都安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福田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331108160。法定代表人:肖文祥。被执行人:肖文祥,男,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付敏,女,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肖庆,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李爽,女,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住江油市。被执行人:熊朝国,男,汉族,1949年7月18日出生,住新疆乌什县。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依据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于2017年6月14日出具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律公证执字第207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安舒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安舒实业有限公司、肖文祥、付敏、肖庆、李爽、熊朝国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699857.8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43元。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安舒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安舒实业有限公司、肖文祥、付敏、肖庆、李爽、熊朝国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成都安舒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安舒实业有限公司、肖文祥、付敏、肖庆、李爽、熊朝国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骆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