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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3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海南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原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3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海南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文明中路东侧电影公司综合楼第2间。法定代表人:何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伟,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外建华��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原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66房间。法定代表人:孙柏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汉,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二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对申请执行人海南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6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6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北京龙��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计算,截止至2017年2月15日,本案债务总额为696448.5元[本金6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741.5元(从2016年11月15日计至2017年2月15日,共93天)、执行费9107元、案件受理费16600元]。2017年3月1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96448.5元至本院当事人账户。2017年3月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7)琼0271执异89号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请求;2017年6月21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2执复44号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7)琼0271执异89号裁定;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称,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已被依法驳回,要求执行法院将执行案款支付给该公司。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应依法承担从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共103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只计算93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放弃剩余利息。本院认为,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扣划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存款696448.5元中的687341.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9107元支付至财政账户缴纳执行费;二、本院(2017)琼0271执32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平审判员  王大宝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