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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礼飞与王聪、泗阳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礼飞,王聪,泗阳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716号原告:吴礼飞,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聪,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泗阳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长春路南侧(世纪华庭38幢5号)。法定代表人:王亮亮。原告吴礼飞与被告王聪、泗阳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吴礼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礼飞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礼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礼飞负担。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宇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