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礼飞与王聪、泗阳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礼飞,王聪,泗阳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716号原告:吴礼飞,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聪,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泗阳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长春路南侧(世纪华庭38幢5号)。法定代表人:王亮亮。原告吴礼飞与被告王聪、泗阳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吴礼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礼飞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礼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礼飞负担。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宇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