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5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申请执行付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市**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市**区**村,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