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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兵诉张保忠、周建国、张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兵,张保忠,周建国,张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兵,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251********618),高中文化,个体,住宁夏灵武市梧桐树乡河忠******组。被执行人:张保忠,男,回族,1967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59),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永昌牡******-1号。被执行人:周建国,男,回���,1971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4),小学文化,个体,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黄河*************户。被执行人:张保明,男,回族,1963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高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滨河******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1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62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1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507元;二、被执行人周建国自愿用其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双拥路南侧中央大道二区B座二号楼续建商网102网(产权证号:00122899,面积:121.94平米)房屋作价670670元(121.94平米×5500元=67067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吉玉虎抵偿欠款670670元;三、第二项所涉及房屋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孙兵与被执行人周建国各自承担一半,过户后所涉及的腾房事宜由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不需要我院强制腾房;四、被执行人周建国自愿用其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黄河水韵小区四区地下车库19号车库作价140000元抵顶欠款140000元;五、第四项所涉及的车库由申请执行人孙兵与被执行人周建国私下协商过户,不需要法院过户及腾空房屋;六、下剩欠款187330元,借款本金100万元产生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13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七、本案执行费10507由被执行人周建国负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建国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双拥路南侧中央大道二区B座二号楼续建商网102网(产权证号:00122899,面积:121.94平米)房屋作价670670元(121.94平米×5500元=67067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兵抵偿欠款670670元,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孙兵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孙兵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赵国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