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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朝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朝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刘端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0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朝龙,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宜都崇文小区综合楼3楼。法定代表人:王承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悍东,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端贵,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仁华,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朝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刘端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终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朝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照彬审判员  许 锐审判员  王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