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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熊斌、雷付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斌,雷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熊斌,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雷付亮,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11)西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雷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申请执行人熊斌货款686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