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朱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764号原告:曲某某,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56年9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洪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