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197沈开根与徐文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开根,徐文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开根,男,199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娟,女,1986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上诉人沈开根因与被上诉人徐文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7民初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沈开根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经法院催缴其未足额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开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贡永红审 判 员 赵珺珉代理审判员 胡庆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 千书 记 员 陈思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