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4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德伟与郭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伟,郭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4876号原告:王德伟,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郭利民,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王德伟与被告郭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王德伟于2017年7月18日以需要重新确定被告及事实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德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王德伟负担。审 判 员 李东晓人民陪审员 王晓冬人民陪审员 党书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