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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4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德伟与郭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伟,郭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4876号原告:王德伟,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郭利民,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王德伟与被告郭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王德伟于2017年7月18日以需要重新确定被告及事实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德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王德伟负担。审 判 员  李东晓人民陪审员  王晓冬人民陪审员  党书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