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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小鸽申请执行段向东抚养纠纷一案驳回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鸽,段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17号原告:韩小鸽,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段向东,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韩小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书(2017)豫1281民执481号身份信息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小鸽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