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小鸽申请执行段向东抚养纠纷一案驳回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鸽,段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17号原告:韩小鸽,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段向东,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韩小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书(2017)豫1281民执481号身份信息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小鸽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