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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登封市鹏鑫矿石加工厂诉郑州登电豫嵩新型装饰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登封市鹏鑫矿石加工厂,郑州登电豫嵩新型装饰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登封市鹏鑫矿石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高帅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登电豫嵩新型装饰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磊,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登封市鹏鑫矿石加工厂与被执行人郑州登电豫嵩新型装饰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4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登电豫嵩新型装饰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登封市鹏鑫矿石加工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登电豫嵩新型装饰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彩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