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02执36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广兴、张启民、付保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广兴(公民身份号码、张启民(公民身份号码、付保玲(公民身份号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张广兴、张启民、付保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