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敌与山西胃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敌,山西胃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敌,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大街南十马路玉林花园5号楼5单元3号。被执行人:山西胃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蔡村乡斋公庄村。法定代表人:陈国中,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敌与被执行人山西胃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敌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4执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