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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等与陈九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陈九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811号原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5号楼4层439-4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004880983030。法定代表人:陈如祥,支队长。原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下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00791766976P。法定代表人:杨小强,主任。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旭、钱亮,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九金,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与被告陈九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撤诉。审 判 长  刘 锦人民陪审员  黄成贵人民陪审员  魏宝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晓冰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