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金光与夏志刚、田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夏志刚,田影,谷振中,刘志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803号原告:金光,男。委托代理人:刘俊,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志刚,男。被告:田影,女。被告:谷振中,男。被告:刘志奎,男。原告金光与被告夏志刚、田影、谷振中、刘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中德、郭磊、人民陪审员牛力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光于2017年7月18日以原告外出无��出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金光负担。审 判 长 于中德审 判 员 郭 磊人民陪审员 牛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