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史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910号原告:史某,女,1981年9月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社渚天宁区。被告:郭某,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常州市社渚天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杨家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