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昌远与吴国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远,吴国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周昌远,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吴国学,男,1963年5月13日生,满族,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执行周昌远与吴国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孙道群执行员 朱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呈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