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2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倪顺昌与沈秀芬、倪利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顺昌,倪利昌,沈秀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1301号原告:倪顺昌,男,194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倪利昌,男,193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沈秀芬,女,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顺昌诉被告倪利昌、沈秀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顺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倪顺昌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