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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2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倪顺昌与沈秀芬、倪利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顺昌,倪利昌,沈秀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1301号原告:倪顺昌,男,194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倪利昌,男,193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沈秀芬,女,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顺昌诉被告倪利昌、沈秀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顺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倪顺昌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