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华 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300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28日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4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华受王某培的邀集伙同陈某泉、周某、王某培、宋某超、李某杰、何某新(均已判刑)等人在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白石塘村、快活岭村等地多次开设赌场,赌场聘请向某辉(又名向荣)充当“和手”,聘请王某国为赌场保管“水钱”,聘请陈某等人为赌场“看牛”,每场邀集上百参赌人员在赌场内利用骨牌进行“推牌九”聚众赌博活动,以点数比大小论输赢,平均每天抽水1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华主要负责在赌场里参赌和邀集参赌人员来赌场参赌,每天从赌场分取非法获利,刘某华共计在赌场非法获利2.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华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某培、周某、向某辉、陈某泉、朱某良、王某国、何某新、李某杰等人的供述以及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告人刘某华被抓获的材料以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华受王功倍邀集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在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爱英审 判 员 姚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长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符 丽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